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杭余)市监罚告[2023]892号
杨玉宏(321023********521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生意参谋”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大数据产品,向符合条件的淘宝天猫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决策参考,“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是淘宝公司的商业秘密。你为拼某某平台内负责宠物用品行业招商运营工作的员工,2022年6月13日、7月26日以及2023年上半年,你分别向天猫店铺“宝某某旗舰店”、“流某某宠物用品专营店”和“M某某旗舰店”的运营人员索要“生意参谋”账号,三家店铺运营人员按照你的要求,违反保密义务,向你提供了“生意参谋”子账号。你使用上述子账号登录“生意参谋”,浏览了“生意参谋市场洞察(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标准版和专业版等相关商业信息,获取了“生意参谋”内商业秘密。截止案发,本局查获你共登录“生意参谋”87次,浏览点击相关商业信息9677次。案涉账号均已停止使用,无法查清你的违法所得情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你作为拼某某平台的员工,无法从正当渠道获得“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为了查看“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你向“生意参谋”账号使用人索要登录账号,“生意参谋”账号使用人违反保密协议向你提供了登录账号,你通过账号登录并浏览了“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获取了商业秘密。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你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拟对你从重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刊登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揭益群、蔡宇楠 联系电话:0571-88729061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溪沁街8号1幢1单元4楼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