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善城市面貌与提高安置居民生活质量有机结合为目标,特制定《余杭区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模式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期: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1日,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71-89392032,地址:五常街道西坝路浙财科创中心C座。
附件:余杭区安置房项目“1 N”开发管理模式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日
余杭区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模式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更快地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加快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的新中心,提升安置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2017〕4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模式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善城市面貌与提高安置居民生活质量有机结合为目标,努力实现从“住有所居”向“住有优居”迈进。
二、实施步骤
列入试点的安置房项目推行“1+N”代建管理模式。“1”指安置房项目房产专业化全过程代建;“N”指安置房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项目。由余杭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确定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单位。试点项目明确后,由建设单位(招标人)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招标,可采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选择优秀的单位负责“1+N”代建管理模式实施。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组成。技术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审议和评分;商务标以各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评分;资信标按照评标细则确定分数。综合得分为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的得分总和。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打分细则选出前三名,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在前三名中选取一名。
招标文件应报余杭区发改局备案,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应邀请余杭区安置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参加。招标结果除按规定备案外,还应报余杭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签定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合同。主要约定工作范围及内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等权利和义务。试点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从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开始,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后的不动产证办理移交,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
(四)注明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名称。代建管理单位产生后,在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文件中,注明代建管理单位名称,在有关资料中建设单位栏目同时注明代建管理单位名称或在备注栏内注明代建管理单位名称。
三、受委托企业资质
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N”所需具备的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四、安置房项目“1+N”代建管理费
“1”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2017]45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建设单位有项目策划、需求调查、户型设计优化、结构设计优化等延伸服务需求,可适当增加管理费用,具体由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提出需求,参照相关服务取费,并提供相关计算方式或依据,安置房房产专业化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额(包括勘察、设计、监理费、建安工程费等,不含土地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
“N”参照具体工作内容相应取费规定执行。
五、奖惩规定
(一)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代建项目按时完工、工程质量优良、实际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投资范围,且代建单位项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得分均≥90分,可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代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管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主体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为代建合同金额的15%);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具体细则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六、其他
本试点方案由杭州市余杭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