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达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佐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域达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佐松工资75600元。

二、被申请人域达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佐松补缴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佐松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域达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险种和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佐松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7号裁决,你单位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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