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监〔2023〕1号)和《杭州市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教监〔2023〕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水平,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执法),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执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不断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制,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落实,扎实有效。到2023年底,执法制度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执法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通过“基层治理四平台”快速流转线索,开展综合治理。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发挥区“双减”工作专班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部门和属地镇街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校外培训执法。深化校外培训“监管一件事”应用,由区教育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理顺监管和执法的关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固定监管对象的定向检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协同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案件会商、执法通报机制,筑牢监管执法链条,全面落实校外培训分类管理制度,区教育局会同区科技局、区文广旅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善校外培训执法目录清单。成立区校外培训执法工作组,加快实现部门和属地镇街之间违法线索互享、监管标准一致、处理结果互认,提高执法效能。

(二)明确执法权责。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对校外培训执法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校外培训执法目录清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区科技局、区文广旅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完善校外培训执法目录清单,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会同区教育局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需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行使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对区教育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证据材料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反馈结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调查询问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相关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价格收费、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执法,严厉查处未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打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区委编办主要负责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事项的合规性审核,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整完善本系统权责清单。区委政法委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维护和谐稳定工作,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服务管理清单和网格履职清单,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区级社会治理中心等化解矛盾纠纷。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依法处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及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区校外培训监管部门责任清单》,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日常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

(三)明确执法重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双减”工作的文件政策,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价格标准、收费管理、合同使用、广告宣传、举办竞赛、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以及无证无照经营、隐形变异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适当加大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部署专项行动,对隐形变异培训进行重点整治。

(四)加强力量配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根据执法工作需求,统筹各方资源,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备。上级部门可按程序调用下级部门执法人员和资源。探索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业务骨干、公检法司专业干部、律师和法学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专家库,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为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提高队伍水平。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定期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执法专项培训,将校外培训执法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六)严格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参照《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执法事项的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落实行刑衔接制度,执法检查中发现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创新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发布指导案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优秀行政执法案例评选。探索信用监管方式,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浙江双减在线”,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的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八)持续从严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校外培训行政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加强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核查,强化调查取证,做好违规培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提升监管线索案件转化率。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党对校外培训执法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校外培训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没有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派党建指导员,宣传党的政策理论,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落地。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将校外培训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加快制定校外培训执法装备配备,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三)强化督导问责。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范围,对落实各级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营造全社会参与校外培训治理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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