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3619

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潘林高

杭环余罚〔2023〕8号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2023.6.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海联塑胶有限公司

许汉杰

杭环余罚〔2023〕10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是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023.6.13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中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章海军

杭环余当罚决字〔2023〕5号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责令2023年7月1日16时前完成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3.6.1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中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章海军

杭环余当罚决字〔2023〕6号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责令2023年7月1日16时前完成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023.6.1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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