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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644号),申请人刘玉要求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14500元;2.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30日法定节假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工资1200元;3.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休息日加班62小时工资4133.33元;4.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工作日未调休加班32.5小时工资4062.5元;5.支付申请人2023年度10天育儿假工资6666.66元;6.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3天、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9日未休年休假1天,合计4天工资8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8月2日10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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