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曾圆) 草丛遮掩下的两根水管,一头连接着岸边的水泵,另一头悄悄伸向河道,源源不断地从河道里取水……“河水是天降水,不要钱!”部分企业和市民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存在盲区,认为河水是免费的。殊不知,擅自随意取用河道里的水有可能会触犯法律。近日,余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就查处了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案件。
当天,执法队员巡查到辖区石梦桥附近工地时,发现从工地内延伸出一根蓝色、一根褐红色的水管,直径有10厘米,均伸入南苕溪支流河道里。执法队员立即向工地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工地居然还不止这一处取水情况。
这一处为桩机作业区,使用水泵和两根软管利用“地理优势”从南苕溪支流取水;另一处为洗车区,用水泵和一根直径10厘米的黑色软管从旁边鱼塘取水。
施工负责人表示,桩机作业区取水时间约有2天,洗车区取水时间稍久,大约共取水30立方米。经询问,涉案工地未能出具相关取水许可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执法队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将水管、水泵等取水设施予以拆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河道里的水是一点都不能用吗?当然不是!一般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少量取用河水是法律明确允许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就详细规定了五种无需审批可直接取水的情形,其中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城市河道承担着防洪、调节水文滋养植被等功能,河道取水应“取之有道”,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取水许可规定,“先审批,后取水”,共同保护水资源。
法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