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0254的黄豆芽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鸬鸟镇惠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抽样基数5kg,批次为230228。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向杭州余杭区鸬鸟镇惠鲜超市送达了编号为YN23008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5kg,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区鸬鸟镇惠鲜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处罚〔2023〕646号,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008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0516的黄鳝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聚源水产商行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食品药品监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8日向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聚源水产商行送达了编号No:YN230152的黄鳝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责令当事人采取召回措置并责令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聚源水产商行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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