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818号5G创新园304室
被投诉人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77号汇银中心3幢2单元
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5号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大农港路1298号1幢1层1067号
投诉人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对森林消防物资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3-023,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后(3月9日至3月16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并无相关证据,我公司要求出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证明的相关官方原件。投诉事项2、3两项:代理机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我们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故质疑不成立。我公司认为我们提出了相关的一些疑虑,作为代理机构所要做的应该是去证实我们的质疑内容不成立,而不是推脱材料不足,质疑就不成立。质疑回复中写道:“ FYR PAK仅为普通的字母编号”。但事实依据是,据查证历史中标公告(项目名称: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诸暨市五泄镇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2020-10-01),本次开标一览表中序号3产品名称: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品牌:法斯特,型号: FYR PAK为美国希尔 FYR PAK原装进口产品森林消防泵。请财政局核实查证在2020年之前“ FYR PAK”的便携式森林消防泵以美国原装进口已在浙江范围内中标几十次以上。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该企业是一家贸易企业,不生产消防泵,也没生产资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投诉请求:请求此项目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十六)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营业收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报数据,从业人员 515人,营业总收入84144.909316万元。根据采购文件中划分标准,从业人员属于中型企业范围,营业总收入 84144.909316万元≥4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范围,根据说明 第一条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未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故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同时根据财库〔2020〕46 号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根据财库〔2020〕46号 第十一条和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上述材料的自证下相关回复证明符合质疑人提出的问题回复。也同时依据相关材料及文件判断质疑不成立。针对投诉2、3的回复:关于投诉事项中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质疑事项中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贸易公司事项。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根据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质疑证明材料不足,故质疑判断为不成立。法律依据:根据浙财采监〔2013〕24 号,第五条。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诸暨市五泄镇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采购项目此条事实依据未在质疑中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本条不予回复。
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的答辩意见与被投诉人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 投诉单位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关于林海股份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内容,本身也是主观臆断,自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是客观事实,后附相关证据。2.投诉关于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诸暨市五泄镇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采购项目中采购的进口产品,品牌为法斯特,型号为FYR PAK。此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公告显示(后附截图),该项目中标水泵的品牌为希尔FYR PAK,没有任何关于法斯特的信息。投诉方始终抓住FYR PAK几个字母无事生非,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说明,马路上跑的有德国进口的宝马320汽车,也有国产的华晨宝马320汽车,同样型号是320,可以进口也可以国内企业生产。关于本次项目投诉供应商: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造谣的方式恶意质疑嫌疑,故意通过质疑方式扰乱招投标市场,影响项目进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该公司所投文书进行确定,毫无投标诚意,多次通过投标质疑方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恶意质疑,请监管部门重视此类恶意的企业违法行为。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2月8日开标,共有7家供应商投标,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具体为:质疑事项1:本次公示结果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事实依据:A、标项1、2项中的制造商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此企业为国有企业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99)的全资子公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中小企业。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中小微企业,而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属于“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本次招标关于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B、标项3、5、25-34、36、38、47的制造商均为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此公司并非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且中标公告中第三标项其提供的产品显示为 FYR PAR,经查此项产品为美国原装进口产品。根据此次招标精神,采购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法(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除非法定特殊情形,否则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本次招标中,采用美国原装进口产品既无必要,亦未依照规定进行审核管理。C、标项4的制造厂商为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此公司也属于机械设备贸易代理,并非制造商。
被投诉人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具体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六)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营业收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隔膜式森林消防泵制造商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你方所说制造商与商标使用事宜,此为制造商与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商业行为。根据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2021年报数据,从业人员515人,营业总收入84144.909316万元。根据采购文件中划分标准,从业人员属于中型企业范围,营业总收入84144.909316万元≥4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范围,根据说明 第一条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未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根据以上数据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FYR PAK仅为普通的字母编号,关于进口产品,你方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质疑证明材料不足,故质疑不成立。关于上述制造商是否具生产事宜你方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且我方无法核实,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质疑证明材料不足,故质疑不成立。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函。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载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þ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隔膜式森林消防泵、10KW发电机的制造商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便携式森林消防泵(2台)的制造商为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便携式森林消防泵(10台)、灭火水枪、折叠铲、点火器、6米进水管、3米进水管、火花塞、透明油管、拉盘、D25三通、D40三通、40/25接头、D25枪头、D40枪头、水带背包的制造商为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品牌为“法斯特”。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出协助核查函,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出具《协助核查说明》并提供了营业执照、自主研发的背负式森林消防泵的部分配件的模具开发合同、各款水泵代加工协议、台州工厂加工的水泵配件合同、采购的进水管(硅胶钢丝软管)合同、部分带有公司LOGO的产品图片。该说明载明:1、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专业从事消防器材、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具有消防器材、设备及配件的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能力。协助核查函中提到的产品均为我公司自有品牌。2、附上我公司的营业执照、代加工协议、模具开发协议等材料以佐证。3、品牌“法斯特”,为我公司自有商号,暂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代加工产品或采购的商品我公司入厂后我公司质检部全部做质量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出协助核查函,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出具《回复函》并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该回复函载明:1、我公司为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品牌“正点”,规格型号“ZD-216E-1”)的制造商;2、我公司与常州佳阳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附后;3、品牌“正点”为公司自有的商号。
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出协助认定函,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3年4月4日出具了《关于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该复函载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工业行业中型企业。
八、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7567611&utm=web-government-front.2e418808.0.0.5a69c5d0d5bd11ed93371168993b2c74),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诸暨市五泄镇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2020-10-01)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标的名称为森林消防泵(原装进口),品牌为希尔FYR PAK,规格型号为FYR PAK。
九、评审报告载明: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为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故,对投诉人主张“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中小微企业,而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属于‘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不予支持。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每个采购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出具的《回复函》、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协助核查说明》等材料,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正点),上海正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非自行生产,而是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法斯特)、灭火水枪(法斯特)、折叠铲(法斯特)、点火器(法斯特)、6米进水管(法斯特)、3米进水管(法斯特)、火花塞(法斯特)、拉盘(法斯特)、D25三通(法斯特)、D40三通(法斯特)、40/25接头(法斯特)、D25枪头(法斯特)、D40枪头(法斯特)、水带背包(法斯特)等产品,并非全部由大连法斯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行生产,而是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故,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前述产品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应,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根据评审报告,杭州神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无效后,采购结果改变。另,投诉人主张“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品牌:法斯特,型号:FYR PAK为美国希尔 FYR PAK原装进口产品森林消防泵”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3,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浙江疆锋科技有限公司对森林消防物资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3-023)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