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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秦璐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039号),申请人秦璐请求你单位:1.依法确认双方之问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12月7日解除。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2022年10月、11月工资46513.48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1月加班工资59052.18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500.00元;申请人在劳动关系解除前3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平均工资25000.00元每月,工作年限3月。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