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徐平之间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平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14.94元。
三、被申请人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徐平补缴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徐平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鲜和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四、驳回申请人徐平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