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7号)及《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3〕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2023年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公民同招

根据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工作要求,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二)属地管理、相对就近

根据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局相对就近安排入学。符合余杭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初中为小学学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及余杭区教育局统筹安置。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录取。未能录取的,由所在镇街及余杭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

二、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在余杭区申请就读小学、初中:

1.余杭区户籍儿童少年;

2.临平区户籍儿童少年,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余杭区购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小学为持余杭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儿童;

4.初中为:

(1)余杭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临平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其父(母)在余杭区购房(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本人居住证签发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3)其他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5.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余杭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其他类”),具体如下: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儿童少年;

(2)驻地在余杭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英雄模范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属地在余杭的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余杭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属地为余杭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余杭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少年。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余杭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小学、初中严格按照学区范围(详见附件1)招生。

(二)民办小学、初中在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招生,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可在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补招一次。

(三)“公参民”转公学校仍按原方式招生,招生范围、报名及录取等与今年民办学校招生相同。

四、报名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办理网上报名,具体可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或“入学早知道”办理。

(二)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学学籍与家庭户籍(毕业生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分属不同区、县(市)的,可根据相应区、县(市)升学规定,选择其学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余杭区户籍的外地小学毕业生,可在我区报名升学。符合余杭区就读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外地小学毕业的,可按政策规定选择在我区报名升学。选定区、县(市)后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在该区、县(市)范围内按招生规则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三)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含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转公学校,下同)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的需在报名开始前符合就读条件,且限报1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适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余杭区教育局审核确定。

五、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

符合余杭区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各镇街中心学校根据其入学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具体排序办法详见《2023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附件2)。

2.民办学校录取

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由余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由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如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余杭区未招足的民办学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和民办学校等已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在可补招报名的民办学校中选报1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教工子女选报本校,未被派位录取的,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余杭区教育局批准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实施“公民同招”,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公办小学第一批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学校学区内的儿童。

公办初中第一批录取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招生学校学区内的学生。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程序,录取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选报及补报民办学校的,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区教育局及相关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

(三)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办学(以下简称一贯制办学)的学校,其小学部六年级学生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同时不突破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纳入初中学校招生管理。

申请一贯制办学须经区教育局批准,从批准后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民办小学部招生简章中已明确一贯制学校升学说明,家长在报名时请仔细阅读。

六、落实特殊群体入学保障

(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全覆盖

认真实施《杭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实现“全覆盖、零拒绝”。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杭州市临平区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确因身体特殊原因需推迟入小学一年级的余杭区户籍儿童,家长可关注“余杭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入学服务”-“缓学申请”模块进行线上缓学办理。线上办理时间:2023年6月1日-7日。如需纸质证明材料,请家长携带本人身份证于6月12日-16日期间,至余杭区教育局咨询大厅(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新里程2号楼303室)领取。

(二)落实军人子女等教育优待

对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政策,落实教育优待。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入学服务,妥善安排入学。

(三)优化人才子女入学保障

建立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责任制,实施专窗服务、跟踪督办,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按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我区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镇街按照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妥善安排;D、E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父母工作所在地或子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其他人才子女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四)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进一步完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积极推行居住证积分入学,保障其在家长常住地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高质量完成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相关指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五)优化“长幼随学”服务

在去年试行基础上,各镇街可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优化义务教育段“长幼随学”服务举措,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切实帮助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问题,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继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2023学年,余杭区继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按一定标准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部分学段学位。详见《2023年余杭区义务段学校入学答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

在余杭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下,各镇街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全面做好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主动对接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联控联保工作。

(二)加强资源配置,保障学生教育权利

严格实施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均应实施均衡编班,学校应拟定均衡分班的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机构、分班原则与程序,提前报区教育局备案并主动公开。小学应按照男女比例适当原则以随机方式实施分班;初中以区教育局确定的某次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男女生比例基本适当原则实施“S”型平行编班。各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不得将骨干教师、社会认可度高的教师集中配置到一个或几个班级,确保各班级任课教师团队构成基本均衡。初中实施分层走班教学不得调整原行政班级编排。

(三)加强计划管理,全面公开招生信息

各镇街综合考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迎来的小学入学高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满足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要做好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入学预警信息。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学校招生计划、入学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咨询途径、招生结果、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及时公开。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四)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各镇街要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学校不得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预报名方式组织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向家长、学生明示或者暗示承诺分到某类班级,或者承诺优秀师资保障组织招生。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区域范围、调整招生对象和条件。除体艺等专门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五)加强执法检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

9月中旬前,区教育局将组织对所辖学校招生行为、均衡分班、“人籍一致”等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9月30日前将报告提交市教育局。对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由区教育局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民办学校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核减补助资金和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情况纳入镇街教育工作业绩考核。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办学氛围

各镇街要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准确、全面解读相关政策,引导各方充分理解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效果。要加强舆论引导,发挥新媒体作用,充分介绍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招生服务

余杭区教育局与各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学校设立招生政策咨询与监督电话(详见附件3),接受招生政策咨询,监督、受理、查处有关违规违纪招生的行为。

附件1.2023年秋季招生余杭区义务段学校学区范围公布.wps

附件2.2023年余杭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办法.wps

附件3.2023年余杭区各镇街招生咨询信息一览表.wps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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