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黑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沈铭楷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323号),申请人沈铭楷请求你单位: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0 元(计算标准:以月工资10000 元为基数,计11个月)。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19年工资2万元(具体月份为:11月、12月);2020 年工资4.8万元(具体月份为:2月、3月、4月、5月、7月差6000元、9月差2000元);2021年工资2万元(具体月份为:11月、12月);2022年工资7万元(具体月份为:1月、2月、4月、5月、7月、8月、9月)以上拖欠工资合计 15.8 万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9月份至 2023年4月份的社保。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发放工资及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0017元。(计算方式:2019年9月27日入职,2023年4月18日离职,工作42 个月20 天,计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40000 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 308000 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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