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袁建峰、谭晓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53、457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53、45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二案缺席裁决如下:(453号) 一、被申请人无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袁建峰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67.66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155元,以上合计12522.66元。二、驳回申请人袁建峰的其他仲裁请求。(453号) 一、被申请人无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谭晓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4789.16元、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67.66元,以上合计6156.82元。二、驳回申请人谭晓华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