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瑜(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181号),申请人杨瑜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人民币5042元;2.退还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每月从工资扣除50元,共计450元的服装押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10)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