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亚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39号)、郑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40号)、张雪莹(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78号)、夏卓垚(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79号)、黄玥(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8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39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亚明2022年9月1日至9月29日的工资6681.82元。二、驳回申请人吴亚明其余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40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杰2022年9月1日至9月27日的工资4581.82元。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78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雪莹2022年9月1日至9月17日的工资3034.48元,2022年7月14日至9月17日的高温津贴426.67元,以上共计3461.15元。二、驳回申请人张雪莹其余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79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卓垚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4560.92元,2022年6月至9月高温津贴746.67元,以上共计5307.59元。二、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夏卓垚补缴2022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夏卓垚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驳回申请人夏卓垚其余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080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一)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小桔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玥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6500元。二、驳回申请人黄玥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39号、2840号、3078号、3079号、308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839号、2840号、3078号、3079号、3080号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五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