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山水圣邸1幢
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38号荣尚大厦六楼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行路188号360空间大厦 2号楼1408
投诉人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对余杭街道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空气能采购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1、中标单位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岀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确定该送样或抽样产品各项数据(外观、铭牌、技术参数等)都在检测报告中明确,无法更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与报告内产品外观不同也就证明是两个不同型号的产品。证实了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投标文件谋取中标的事实。2、根据现场样品拍摄的照片(附件一)和真心官网(附件二)对比,该款式150L空气能官网型号定为YKR-150-ZX(舒歆)而非浙江政府采购网所公示的产品型号。针对该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对投标产品样品的要求,同样证实了中标单位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未提供真实的投标产品样品误导专家,致使整个招标环节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现场照片(附件一)、制造商官网(附件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财政部87号令)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投诉事项2:截止2023年01月1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质疑回复前,我单位未收到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任何书面质疑回复。在未解决质疑问题之前2023年1月16日采购人与中标单位在质疑期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公示,而18号公示的质疑答复里面答复日期为1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采购人及代理机均藐视法律法规,对其他投标单位质疑视而不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潜在供应商的实行差别对待,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截图(附件三)。质疑答复函(附件四)、订货合同(附件五)。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代理公司答非所问的回复,没有正面回复我司提交的质疑文件。反推之,说明代理公司已经承认该条款对我司存在不公平的行为,那么在我司提出合理诉求时,明知自己存在缺陷,却不及时整改,还以此为理由,驳回我司的质疑,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潜在供应商的实行差别对待,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根据前条所述,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事实证据充分,在认定一个违法主体方面既要有客观的违法行为也要有主观的违法动机,虽然中标单位提供了样品但是所提供的样品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属于未能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在行为及动机方面提供更为高端的机型外观提高样品得分谋取中标后供应低参数性的产品,首先中标结果无效以外还应进行行政处罚并被拉入黑名单。对所签订的合同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如存在以上行为金额巨大不但进行处罚还应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回复的公平公正性我司对此保留质疑,难道相关机构可以不对自己说的话负责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处理中标人的结果进行公示,组织有资质有能力的专家评标。
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经过我方核实,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中提供的热水器型号为KFD80-ZX,配水箱型号为KFD80-150,且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信息和照片均与真心官网和现场提供的样品一致。附中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官网产品信息截图。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书面质疑均在法定时间内寄至投诉供应商地址。附快递信息详细截图。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与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述称:1、我司在后附件材料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的官网截图,中国能效网查询记录,送样产品照片,检测报告,3c报告及投标书型号截图。可明确我司的投标产品与送样产品、检测报告及官网所示产品均完全一致。2、投诉单位仅凭通过拍摄我司所提供的样品照片,在无产品的工厂正确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就盲目猜测与报告内产品外观不同,进而证明说是两个不同型号的产品,此为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3、投诉单位在产品工厂官网随意截图寻找一款空气能设备,就污蔑为我司的投标产品,此为恶意投诉行为,扰乱政府采购。4、投诉单位以毫无逻辑、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投诉我司,扰乱政府釆购,相关部门应严厉制止、惩戒该单位恶意投诉行为。
经调查查明:
一、余杭街道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空气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1,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2022年12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2022年12月30日 10:00 。2023年1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月1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月5日、1月17日两次发布质疑答复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具体为:1、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内的产品及制造商官网产品不符。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应标。事实依据:依据专家对噪音方面评分判断,中标单位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据检测报告中P4-P5确定该送样/抽样检测的实际产品款式(附件一),根据现场样品拍摄的照片(附件二)和真心官网(附件三)对比,该款式150L空气能官网型号定为YKR-150-ZX(舒歆)而非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所公示的产品型号。针对该招标文件评分项中对投标产品样品的要求,我司质疑预中标单位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未提供真实的投标产品样品误导专家,致使整个招标环节损害采购人和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重新招标。
三、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月17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具体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样品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投标文件证明材料的优劣情况给予评分。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提供了质疑答复函邮寄跟踪记录,本机关查明该记录显示:于2023年1月19日交邮;1月30日投递结果反馈-未妥投,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2月18日,已签收,本人签收。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的“前附表”载明:
5 | 样品提供 | þB要求提供, (1)样品: 150L保温水箱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详见评标办法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þ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5)提供样品的时间: 2022年12月29日10:00时—16:00 ;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38号荣尚大厦六楼;联系人: 周芸芸 ,联系电话: 0571-89162352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超过截止时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并将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6)采购活动结束后,未中标投标人的“样品”由投标人在中标公告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从采购人处自行领回,逾期采购人将不予保管;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将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7)制作、运输、安装和保管样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
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主要技术参数表“序号10 运行噪音”载明:分体式室外机噪音≤52dB(A)。
七、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的“前附表”载明: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产品运行噪音 | 2分 | 机组运行嗓音:小于等于52DB(A)且大于50DB(A)的得1分,小于等于50DB(A)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其就评分项“产品运行噪音”的评审得分为2分。
八、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产品名称:空气能热水器,型号规格:KFD80-ZX 配水箱:KFD80/150,制造单位: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实物照片。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品牌为真心,规格型号:KFD80-ZX 配水箱:KFD80/150。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厂家承诺书》中载明:制造商为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
九、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截图网址,经查询联网备案信息显示(http://www.jxzhenxin.com/p/255.html),经查询联网备案信息显示“开办者名称:嘉兴真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备案号:33042102000683”。
本机关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1。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评审因素“产品运行噪音。机组运行嗓音:小于等于52DB(A)且大于50DB(A)的得1分,小于等于50DB(A)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复印件或打印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检测对象为空气能热水器(规格型号:KFD80-ZX 配水箱:KFD80/150)的检测报告。除样品照片、网页截图(http://www.jxzhenxin.com/p/255.html)外,投诉人对其主张“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与报告内产品外观不同”、“根据现场样品拍摄的照片(附件一)和真心官网(附件二)对比,该款式150L空气能官网型号定为YKR-150-ZX(舒歆)”,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复中述称“我司的投标产品与送样产品、检测报告及官网所示产品均完全一致”,提供了投标产品官网截图、送样产品照片、中国能效网查询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也均在答复中辩称“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提供的热水器型号为KFD80-ZX,配水箱型号为KFD80-150,且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信息和照片均与真心官网和现场提供的样品一致”,提供了检测报告、样品的实物照片、真心官网产品图片网页截图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关于“1、中标单位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岀具的检测报告......2、根据现场样品拍摄的照片(附件一)和真心官网(附件二)对比......致使整个招标环节损害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质疑阶段,是否暂停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由采购人根据质疑事项是否“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酌情自主决定,但在作出质疑答复之前,一般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1月17日,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1月19日交邮,答复内容未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月16日,与杭州佳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不当行为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截止2023年01月18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质疑回复前......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中南区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空气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DDZFCG-2022-017-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