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制造业”计划,促进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高新区(滨江)和余杭区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批复》(浙委改〔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就探索推动我区优质企业工业用地供给方式转变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由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实施内容、监管要求、附则4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明确了总体要求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构建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集聚、土地集约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工作目标为加快探索优质企业工业用地供给方式从供地向供地与供楼相结合转变,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有效提高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实施内容

1.明确了供楼出让主体。供楼出让主体是区政府明确的区属经济实体或平台下属国有公司,及上述主体控股单位。

2.明确了供楼受让主体。供楼受让主体是经《余杭区优质企业工业用地需求评价办法》认定列入区拟供地项目推荐名单的优质企业,按约定条件在产业楼宇建成后,直接进行分割转让。

3.明确了供楼流程。产业楼宇通过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总证后,供楼出让主体可向属地平台、镇街提交供楼申请,属地平台、镇街审核后出具放弃优先回购权同意分割转让的书面意见,并与供楼受让主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后报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审批,并报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备案,经区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专班同意后由规划资源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监管要求

属地平台、镇街与供楼受让主体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后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供楼受让主体转让给其它主体的,在登记过户前,要再次审查受让方资格并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同时开展履约核查。

(四)附则

对任何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审核同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方案范围办理的,撤销相应权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平台、国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供楼实施办法。

三、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李威

联系方式:0571-895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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