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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秦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2号),申请人秦娇请求你单位:1.请求支付补偿金39296.56元;2.请求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产检假按病假扣除的工资1220.6元;3.请求支付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30日哺乳期应休未休每日1小时哺乳假工资2251.37元;4.请求支付2022年应休未休2天年假818.68元;5.请求支付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周六上班的加班费42571.27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15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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