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根华:
你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案件编号:杭余闲街立字〔2023〕第000001号),2023年1月3日我机关向你送达余闲综执强查(扣)决字【2023】第312685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暂扣你的运输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现暂扣期限已满60天,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3月3日电话告知你领取暂扣物品,由于你拒绝提供邮寄地址,也不接受电子送达方式,且拒收执法人员邮寄到你身份证地址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壹份《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闲综执查(扣)解字〔2023〕第0001401号)内容如下:
潘根华: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向你送达余闲综执强查(扣)决字【2023】第312685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的有关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暂扣期限已满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自2023年3月3日起予以解除。其中需退还你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请你到余杭区闲林街道里东路公交大楼综合执法队仓库取回。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