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杭州城市新中心、争当“两个先行”排头兵的目标,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余杭。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上位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也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但涉及余杭区、应由余杭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高效协同;科学规范,整体智治;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加强基层,全民参与。

2 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2.1 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2.1.1 自然灾害

余杭区位于杭嘉湖平原南端,地处东部沿海地区,区域面积大,地貌复杂,台风、地质、小流域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类型多、分散式、小规模、区域性、多灾种集聚、灾害链特征明显,各类承灾体脆弱性大幅增加。东面与临平区、上城区交界,中部与德清县、拱墅区毗连,西部与安吉县、临安区、富阳区、西湖区相接。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大致以东苕溪一带为界,西北为山地丘陵区,属天目山余脉,海拔500米以上山峰大都在此。余杭地处北亚热带南缘季风气候区,冬夏长春秋短,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5.3~16.2℃,年平均雨量1150毫米至1550毫米。常年6月中旬入梅,7月上旬出梅,雨量相对集中,梅雨结束即进入盛夏,受热带高压控制,盛行下沉气流,天气晴热、温度高、日照强、蒸发大,易有伏夏。秋季,秋高气爽,天气比较稳定。冬季,盛吹西北风,寒冷、干燥,如遇北方强冷空气,就出现寒潮。余杭境内有苕溪、京杭运河、上塘河,河流一般以4~10月为汛期,其中又以6~7月的梅汛为主,9~10月的台汛次之。主要和降水量季节分配集中与否,以及降水期的长短有关,梅雨、台风期因雨量大、延续时间长,常形成山洪。大体而言,西部山区、半山区洪涝灾情多于东部平原地区。

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台风、洪涝、暴雨、暴雪、雷电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余杭区自然灾害风险的复杂性、交互性、危害性以及救援难的特征较为显著,要重点关注极端自然灾害防范与应对。

2.1.2 事故灾难

余杭区域总面积942平方千米,下辖12个镇街,116个村、97个社区,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呈“人口倒挂”态势。由于城市固有的脆弱性,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系统工程)的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余杭区仍处于城市建设和蓬勃发展期,建设工地体量大、工程种类多,各类公路里程长、过境高速公路多、工程车辆量大;生产经营主体数量较多,没有专门的化工园区,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分散,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潜在安全风险高。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安全风险不断涌现,各类风险的跨界性、关联性、穿透性、放大性显著增强,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农村情况的复杂性、农民安全意识和农村基础设施的相对落后性,农村的事故灾难风险也不容忽视,如切坡建房、农村道路、农村用气用电和农村民俗活动等领域安全风险。

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

2.1.3 公共卫生事件

近年来,余杭区作为杭州市城区的功能日益凸显。余杭穿境而过主要交通要道有铁路、杭州地铁、国道、高速公路、省道和两条主要河流(东苕溪、京杭大运河);杭州西站枢纽坐落于余杭区仓前街道。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尤其是高铁站、地铁站和各大商业综合体等区域。

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 社会安全事件

“十四五”及以后一个时期,余杭处于综合发展优势的重塑期、新旧动能转换的加速期、迈入共同富裕的跨越期,错综复杂的国内环境与国际形势带来了新问题、新矛盾与新挑战。境内有径山寺、良渚遗址、西溪湿地、未来科技城、梦想小镇、杭州西站枢纽等重要文化旅游景点和城市景观,城市景观和重大活动举办地热点效应较为显著,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存量大、增量大和增速快的特征显著,社会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且有增高趋势,建成区和农村共存的格局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安全治理的难度。

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如网络借贷)、人群拥挤踩踏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总体上,余杭区域面积大,地貌复杂,相关的公共安全风险具有类型多、分散式、小规模、区域性等特征;边界长,与周边市、区(县)的相互影响、关联度大。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存在危害叠加风险,引发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极端情况等次生、衍生事件及危害。

2.2 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 组织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基层组织(含镇街、村[社区])、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3.1 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负责本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举措,统筹制定本区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组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其总结评估。

3.2 指挥机构

3.2.1 专项指挥机构

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区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设立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区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2 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区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现场指挥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装备和设施,确保现场指挥顺畅。

3.2.3 应急行动组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应急行动组。

3.3 办事机构

区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

3.4 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级各类应急专家组,制定专家组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专家组成员由各应急主管部门推荐,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处置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可分为针对应急管理全局的综合类和某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类,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 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是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主体,住宅小区、自然村和各企事业单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重要单元。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小单元,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6 应急联动机构

驻本地中央和省市直管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及相邻县(区、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其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联动机构的支援。

4 运行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的流程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4.1 风险防控

4.1.1 风险识别

(1)健全风险识别体系。参照相关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资源(能力)、重点隐患、风险源及风险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监测、排查、监控。

(2)构建综合风险图。各职能部门要运用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计算风险等级和演变情况,形成动态、即时的综合风险图,以“一张图”理念全面展示风险分布。

(3)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各职能部门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构建高风险目标视频、物联监测动态感知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实时监测、识别、预警、研判各类风险。

4.1.2 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

(1)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镇街、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区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4)各镇街、部门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容易引发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镇街、部门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强化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及时调处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6)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7)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共场所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9)重大活动的风险防范。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4.2 监测与预警

4.2.1 监测预警系统

区、镇街、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全区各类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整合监测预警资源,强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余杭区相关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建立风险基础数据库,完善信息资源获取、流转和共享机制,形成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测预警系统。

4.2.2 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4.2.4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和各基层组织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提醒或要求公众采取相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属地镇街要结合区域综合风险图组织分析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3)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切实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6)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设备、信息和工具等,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打砸抢等次生衍生灾害;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持续跟进事态进展,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和公告,呼吁公众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自救互救,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1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聚集性活动;

(12)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危害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控制性措施;

(13)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按程序实时调整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要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4.3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4.3.1 信息收集与报送

有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统筹基层网格员等资源,实现村(社区)风险排查网格员全覆盖,严格落实敏感信息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等责任。

信息上报工作遵照省、市、区关于紧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该事件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平台负责向区委区政府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4.3.2 信息发布

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3.3 舆情引导

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和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情和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意见,形成清朗健康的舆论生态。

4.3.4 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先期处置

区“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应对的重要先期工作机制之一,各部门要按照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动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5 应急响应

4.5.1 应急响应等级设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以及发生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一般设置如下: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一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或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二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者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四级响应:发生其他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与镇街政府主要领导进岗到位;相应镇街和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专委办公室和指挥机构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5.2 基本响应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②撤离救护。组织营救、救治伤病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采取科学防护,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③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某些公民权利和增加某些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事态评估。利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⑤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⑥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⑦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⑧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募集,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区政府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查清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等内容,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开展病原监测、检测、排查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②及时分析研判事件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防控建议;

③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救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果断进行隔离治疗和全力救治;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依法进行密切监测和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

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交通管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或聚集性感染;

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密切接触者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检测,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伤害人群采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性服药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必要时,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严格排查疑似病例。

⑥严格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农贸商超、旅游景区、餐饮住宿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对高铁站、汽车站、运输物流企业、仓储物流设施、港口码头、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以及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⑦加强传染病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机场站场服务人员等行业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监测、核酸检测和排查工作。

⑧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来自中高风险区的食品及外包装进行检测,并及时销毁存感染可能食品及外包装;

⑨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必要时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

⑩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经向上级政府报告,区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果断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⑪严格出入境人员管理,抓好境外和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杭、冷链食品交通运输和批发零售加工各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必要时实施社区封闭管理;

⑫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模式,确保全面覆盖、精细治理、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精密智控,开展传染病疫情群防群控群治。

⑬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除采取上文相关基本响应措施外,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针对不同类型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第一时间调查和分析事件起因,抓住主要矛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矛盾冲突各方选代表到矛调中心等合适场所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冲突;

②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外围交通管制,防止人群向中心区集聚;设置警戒线,强制隔离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成立现场群众工作组,借助基层干部、信访干部力量疏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加强对特定区域内的重要建筑物、交通工具、战略设施设备以及燃料、燃气、电力、饮水供应的保护控制,确保重点场所重点保护,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在场人员、进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流动和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保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敏感和易受攻击人员、重点场所、部位和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当出现打砸抢、暴力抗法、暴力刑事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公安部门立即依法出动警力、使用警械,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或回复社会秩序;

⑦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社会影响。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5.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6 后期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专项机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4.6.1 人员安置

相关部门和所在镇街、社区(村)应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4.6.2 疫病防治与污染处置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6.3 补偿

相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4.6.4 社会救助

区级层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侨联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4.6.5 保险赔付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6.6 心理干预与司法援助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6.7 恢复重建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6.8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5 应急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5.1 通讯信息

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及电信、移动、联通、华数数字电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联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5.2 应急队伍

5.2.1 综合应急队伍

结合消防救援大队机构改革,打造“全灾种、大应急”综合型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基层应急消防管理站建设,组建镇街综合应急和消防救援队伍;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组建民兵应急救援队伍。

5.2.2 专业应急队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的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

5.2.3 社会应急队伍

坚持公益属性,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育和扶持,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社会应急队伍参与机制。

5.2.4 基层应急队伍

统筹党员干部、村社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组建村社应急突击队;组建易燃易爆、危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5.3 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5.4 医疗卫生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5 物资保障

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实际,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能源资源、物资、装备、设备等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制定物资储备清单,加强信息与物资共享。

5.6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案、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区财政按规定程序报审后予以保障。财政、审计和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5.7 人员防护

区有关应急处置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5.8 技术保障

各行业部门牵头、区科技局协同配合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之江实验室、城西科创大走廊的地缘优势,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相关部门应协力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治理技术应用,提升精密智控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

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未制定区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和区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6.1.1 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总纲,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杭州市政府备案。

6.1.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

6.1.3 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6.1.4 镇街应急预案

镇街应急预案是镇街应对其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其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6.1.5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6.1.6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6.1.7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6.1.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操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6.2 预案修编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3 预案演练

相关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6.4 评估修订

(1)本预案实行常规评估和非常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常规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进行非常规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本预案实施动态修订机制,随着区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评估结论,及时修订。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5 宣教培训

6.5.1 宣教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6.5.2 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镇街、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各应急处置部门和镇街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余政办〔202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主管部门

2.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及基本职能设置

3.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其主管部门


序号

预案类型

预案名称

应急主管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

余杭区防汛防台抗旱抗雪应急预案

3

余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

余杭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区林水局

5

余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6

余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

7

余杭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8

事故灾难类

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人防办)

9

余杭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

余杭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预案

11

余杭区人民防空应急预案

12

余杭区城市污水系统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余杭区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余杭区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

杭州西站枢纽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站枢纽管委会

16

余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7

余杭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

余杭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19

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

余杭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21

余杭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22

余杭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23

余杭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24

余杭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5

余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6

余杭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救援大队

27

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8

余杭区公共客运车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交通运输局

29

社会安全事件类

余杭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广旅体局

30

余杭区群众来市异常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区信访局

31

余杭区失业应急预案

区人社局

32

余杭区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33

余杭区处置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宗局

34

余杭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35

余杭区处置成品油市场供应异常波动安全应急预案

36

余杭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37

余杭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8

余杭区管网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

39

余杭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40

余杭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41

余杭区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区人力社保局

42

余杭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区财政局

43

余杭区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

44

余杭区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台办

45

余杭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46

余杭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外事办

47

余杭区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48

余杭区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49

公共卫生事件类

余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50

余杭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

51

余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52

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53

应急保障类

余杭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

54

余杭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

55

余杭区突发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区公安分局

56

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57

余杭区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预案

区商务局

58

余杭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区新闻办)

59

余杭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区财政局

60

余杭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经信局

61

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案

规资余杭分局

62

余杭区消防战勤保障应急预案

区消防大队

63

余杭区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保障行动方案

区交通运输局

注:1.本表以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响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
附件2


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及基本职能设置


序号

组名

基本职能

1

综合协调组

负责接收和核实突发事件动态信息,撰写信息上报材料,根据领导指示精神,撰写信息通报材料等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

宣传舆情组

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统筹协调突发事件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引导公众舆论,及时处置负面舆情等。

3

医疗救护组

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

4

治安维护组

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5

工程抢险组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

6

后勤保障组

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运输各类应急物资等。

7

涉外联络组

当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8

环境处理组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等。

9

善后处理组

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10

调查评估组

根据具体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损失评估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等。

注: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行动组,增减参与单位。


附件3


余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部门

职  责  分  工

1

区委办(区台办)

负责涉台突发事件与突发事件中涉台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

2

区府办(区外事办)

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与突发事件中涉外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

3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突发事件事发地区镇街、相关部门适时报道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动态,做好舆情引导。

4

区委政法委

指导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防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

区人武部

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协调驻杭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援和重建工作,协助相关镇街、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

区信访局

综合协调全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配合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缓解社会矛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失业人员咨询、投诉,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7

区发改局

负责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管理;会同区住建部门负责管网天然气供应的应急管理;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并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后期处置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公司进行防灾御险及后期处置的理赔工作。

8

区应急管理局

组织、指导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 检查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指导全区各部门各镇街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9

区卫生健康局

承担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组织精神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0

区公安分局

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履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重要内外宾警卫及跨区异地维稳、抢险救灾等职责;担负社会面治安机动防控和应急处突,协助组织相关群众的紧急转移。

11

区交通运输局

按照上级预案和区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铁路旅客滞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旅客滞留疏散、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12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参与渔船、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的指导救灾工作。

13

区林业水利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控;负责提供洪水预报调度和防洪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决策;负责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14

区商务局

负责中央、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牵头指导、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协调安排涉事区域必要的粮油应急供应。

15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突发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对事发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组织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6

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区级突发事件应对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17

区住建局(人防办)

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负责突发燃气供应及安全事故、供水、污水系统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重建等工作;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房屋现场调查和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指导、组织属地镇街做好台风、洪汛、雪灾期间危房应急抢险抢修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应急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配合做好人口疏散工作。

18

区经信局

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联系、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19

区教育局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宣教工作;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

20

区科技局

指导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拟订全区应急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政策。

21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电梯困人故障的应急救援调度和指挥,组织维保单位实施救援。

22

区民政局

负责灾后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开展救助工作,做好救灾款物募捐工作,并按部门职责落实其他应急工作。

23

区文广旅体局

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旅客紧急救援、保险监督等工作;紧急情况下提供现有公益性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馆);做好相应应急预案制定、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4

区人社局

负责发生劳动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管养范围内的桥梁隧道、路面塌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准备必要的机具设备和物资,做好抢险设备、物资和工程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

26

区民宗局

负责大规模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和配合涉及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7

区司法局

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8

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应急管理气象保障服务。

29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余杭分局

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调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30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指导应急指挥信息化项目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协作做好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数据等支撑保障工作。

31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负责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承担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2

余杭区交警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疏导和管制,避免城市交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拥堵;紧急情况下,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33

区科学技术协会

指导组织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学会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工作。

34

区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

35

区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督促裁员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36

团区委

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过宣传教育提升青年学生和志愿者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指导相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志愿工作。

37

国网余杭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38

余杭电信分局、中国移动余杭分公司、余杭联通分公司、华数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39

其他部门(单位)

根据部门职责和区委、区政府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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