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王芳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万元、支付萧政储出(2017)19地块商业居住项目可售住宅部分大货精装工程及住宅公共部分装修II标段项目结算提成2274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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