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洋传媒(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8号)、范莹莹(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张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未发工资10000元;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未缴纳社保。申请人范莹莹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工资,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薪资共10285.38元;支付申请人补交10月、11月、12月社保。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两案定于2023年3月28日13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8号)、2023年3月28日14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9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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