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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志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596号),申请人王志刚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和材料、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3月24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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