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8期),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4830的香蕉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闪闪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向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闪闪水果店送达了编号为89220000169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15公斤,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葛巷农贸市场闪闪水果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其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4848的韭菜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中泰桃源农贸市场吴小燕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日12日向杭州余杭中泰桃源农贸市场吴小燕蔬菜店送达了编号为892200001653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5公斤,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杭州余杭中泰桃源农贸市场吴小燕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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