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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亮(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7号)、李何琴(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8号)、徐海芬(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吴亮要求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988元、补缴2022年7-11月社会保险、支付2022年9-11月工资9502元。申请人李何琴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1日-11月17日工资5746元、补缴2022年11月社会保险。申请人徐海芬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10月1-9日出勤两天的未付工资421元、支付2022年7-8月超额完成未付绩效工资4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9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7号)、2023年3月22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8号)、2023年3月22日13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99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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