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路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沈德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108号),申请人沈德祥要求你单位确认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2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2021年10月1日到2021年10月3日国庆节法定节假日上班三倍工资760元、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910元、支付2021年9月到2021年12月工资总计10340元、补缴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保。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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