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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温佩(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74号),申请人温佩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2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合计7238.22元;2.补交2022年10月份、11月社会保险;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5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3月23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杜文慧,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