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端莹:

本委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浙江红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34号)。你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2年10月到2022年12月共3个月的社会保险。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该案定于2023年3月20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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