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数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展鹏(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4号)、张凯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5号)、吴文浩(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6号)、徐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7号)、倪晨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8号)、秦铭(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9号)、胡余飞(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0号)、于昀翀(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1号)、郭婧霞(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九案。
申请人张展鹏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73000元(13000元/月×6个月-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张凯杰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3785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吴文浩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55000元(10000元/月×6个月-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徐振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61000元(66000元-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倪晨阳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84800元(89800元-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100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秦铭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73000元(78000元-5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0元(13000元+13000元/月×4);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胡余飞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94000元(99000元-5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
申请人于昀翀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计5个月的欠薪5650元/月×5个月=28250元,提成33120元,共计欠薪6137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9746.8元/月×4=38987.2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申请人郭婧霞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共计6个月欠薪,其中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剩余支付53800元(9800元/月×6个月-5000元),支付2019年-2022年合同期间未发放的两次13薪9000元×2=18000元,共计53800元+1800元=718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200元(2×4.5个月×9800元/元);3.补缴2023年9月、10月社保。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九案分别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4号)、2024年1月23日9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5号)、2024年1月23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0号)、2024年1月23日13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6号)、2024年1月23日13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7号)、2024年1月23日14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8号)、2024年1月23日14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49号)、2024年1月23日15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1号)、2024年1月23日15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52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