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成欣(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3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杨成欣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023年8月1日至31日提成5000元,2023年9月1日至30日9000元,2023年10月1日至23日5000元、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G208)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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