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支持力度,现就做好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对象和要求

贷款贴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对象。纳入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帮促数字化应用信息系统的余杭区农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2.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施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贷款贴息标准

1.贷款标准和方式。原则上每户3万—3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2.贴息标准。区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额3%的年利率予以贴息。

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但不得超过2025年。

四、申报与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按年度结息且一年一次,贴息时间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贴息金额须扣除因逾期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且不高于实际已支付利息。

次年3月底前,由区级放贷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见附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级放贷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放贷银行机构。

放贷银行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贷款对象。

各镇街要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协助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人民银行余杭支行、浙银保监余杭监管组要根据自身职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附件:余杭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局顾双燕,电话:89517461。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余杭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放贷银行机构):(盖章)                                               填表单位审批人:                                                                     

序号

银行卡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贷款

本金

贴息贷

款金额

贷款

用途

贷款起

始日期

到期

日期

贷款

利率

应付

利息

申请贴息金额

自付

利息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

             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                                     区财政部门复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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