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清单.xlsx

附件2.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清单.xlsx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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