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信息索引号 | 00251083X/2023-157227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3-11-20 14: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83X/2023-157227
发布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11-20
关于拟注销过期道路运输证件的公告
2023-11-20 14:08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注销下列货运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