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2.2区减灾委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及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5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1.1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道)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需要,协调驻余杭部队、预备役人员,组织民兵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组织拟订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协调推进应急物流网络建设;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市发改委报告,争取省、市对我区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警力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本级减灾救灾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区住建局:指导协调建筑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林水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区本级并指导全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承担区本级并指导全区已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组织编制区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和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指导、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洪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有关制度、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生活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生活物品的发放工作;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指导全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协调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广旅体局: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指导各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做好外地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区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汇总发布,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协调在余杭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灾情统计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城管系统防汛防台、抗雪防冻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人防办:根据政府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协调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低温、寒潮、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武警余杭中队: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命令,组织武警特种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重要物资等。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灾区消防安全管理;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相关学(协)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国网余杭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线路、设施等恢复和供应。

区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定、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区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区减灾委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及措施

气象、林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平台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商务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街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及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有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负责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余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余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处置工作。区林水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余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余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健局负责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当一个镇(街道)启动本级Ⅰ级响应时,区减灾委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当区级灾害业务主管部门启动专项预案等级响应时,区减灾委视情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镇(街道)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村(社区)、镇(街道)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各镇(街道)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 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相关镇(街道)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6.3.4 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镇(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做好救灾资金保障。

7.1.1 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的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政府应当配齐备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安置、人员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安置、人口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办〔2018〕6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指挥机构

2.2镇(街道)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地震监测

4.2灾情接报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结束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应急调查与总结

5.3恢复重建实施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基础设施保障

6.5避难场所保障

6.6宣传与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   监督与管理

8.1预案编制与更新

8.2预案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附件:1.区级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杭州市余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科学有序、快速高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余杭供电公司、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气象局、团区委、 区红十字会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应急管理、公安、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所在镇(街道)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治安维护、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救护防疫、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1.3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和联系。

2.2 镇(街道)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M≥6.0级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M〈6.0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M〈5.0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M〈4.0级地震。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区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及灾情报告等信息综合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指导下,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援;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支援和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地震监测

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地震监测站点维护,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落实和分析研判。区指挥部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震情监测和预报意见,及时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地震应急防范措施。

4.2  灾情接报

4.2.1  震情速报

发生以下级别的地震,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信息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2)我区境内人口密集或特定地区(水库区)发生2.5级以上强有感地震;

(3)毗邻城市或省份(含台湾地区)发生5.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产生一定影响的地震;

(4)周边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5)邻近国家发生7.0级以上,可能对我区有影响的地震。

收到本区辖区内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报告的重大震情、灾情,但尚未收到国家、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速报信息前,区应急管理局应迅速核实情况,掌握准确信息后立刻上报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震区所在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与保障

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区指挥部收到震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启动应急响应,拟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先期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快速了解和收集本系统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派员参加区指挥部工作,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4.3.2  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行动。

有序组织应急救援。根据震情灾情实际,向受灾重点区域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加强当地应急处置和指挥协调能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对灾区进行支援。同时合理划分救援责任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和资源,第一时间搜救被困人员和失联人员,最大限度挽救生命。

各类救援力量到达灾害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指挥部统一分配救援任务。

全力组织救治伤员。组织医疗救护力量救治受伤人员,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伤员致死致残。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同时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伤员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

(5)抢通修复基础设施。尽快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合理调配运力,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加强震情和环境监测。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同时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7)开展险情排查和除险加固。组织专业力量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8)加强重点目标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9)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0)加强志愿者队伍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志愿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11)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有序开展救灾物资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视情有序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

(12)加强外事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协调安排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3)完成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同时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5  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畅通,震情趋势研判短期无发生较大余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根据震害损失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等工作。

5.2  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  恢复重建实施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镇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下,迅速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和镇(街道)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镇街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可靠的工作平台。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食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满足抗震救灾工作急需。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余杭分公司、中国移动余杭分公司及中国联通余杭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或短时间难以修复时,及时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国网余杭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电力系统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5  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广旅体、网信、应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掌握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城区、人口密集地区、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跟踪和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镇(街道)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有关镇街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政府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请求省、市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区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8  监督与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发改等部门,对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8.2  预案演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门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每3年至少举办一次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发〔2015〕16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杭州市余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区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9.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0.执行省、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区委统战部: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治工作中相关涉港澳事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区民兵队伍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预备役部队及驻余杭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指挥、协调震后基础设施保障和紧急处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负责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工作。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接收区外支援经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配合上级及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对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确保灾民居住安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人防疏散基地兼做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区林水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应急处置。

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组织指导灾区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的抢险抢修。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疏导灾区旅行团队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区融媒体中心:报道抗震救灾工作动态;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区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

国网余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团区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体局、区人防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林水局、区文广旅体局、国网余杭供电公司、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林水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林水局、区金融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附件3

杭州市余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余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提高运行效能,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余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条  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区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升地震应急处置和协同能力。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国网余杭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省地震局规定参与全省地震趋势会商,加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将会商结果报区指挥部。

第十条  区指挥部地震应急值班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联络员联系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震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上级地震部门涉及我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研判意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研究部署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按《杭州市余杭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商,分析研判灾情,科学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区指挥部集中值守。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联络员或熟悉业务的科级干部进驻区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高质量协同区指挥部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要求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灾区,保障重点设施、工程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损失,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部门参与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落实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余政办〔2023〕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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