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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海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78号),申请人郑海琳要求确认从2022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与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7000元/月×11个月),支付2023年1月23日、2023年1月24日及2023年7月1日拖欠的工资965.52元(7000元/月÷21.75天×3日)、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25058.19元(7000元/月÷21.75天÷8小时/日×415.25小时×150%),2022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6735.63元(7000元/月÷21.75天×52周/2×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5149.43元(含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7000元/月÷21.75天×8日×200%),支付2022年度、2023年度合计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39元(7000元÷21.75×5×200%)及四个月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800元(含2022年7、8、9月及2023年6月),补办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2022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