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中心小学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中泰路37号
被投诉人2:杭州恒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号楼315室
中标供应商: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笕桥镇横塘社区2区116号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中泰中心小学食堂厨房设备采购(编号:HCJS2023-01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6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制造厂家不是中小微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事实依据: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序号7中的产品生产制造商名称填写的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经查询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职人数为2009人且营业收入为26.63亿元。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此次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说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既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就要为它的真实性负责,很明显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根据招标文件P3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请求: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中心小学辩称:根据中标人提供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司从业人员677人,营业收入为98533.46万元,资产总额为251947.51万元。2023年9月公司从业人员626人,营业收入为124943.15887万元,资产总额为259391.295065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我单位认为以上资料可以证明银都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
被投诉人2杭州恒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中心小学答辩内容一致。
中标供应商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根据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司从业人员677人,营业收入为98533.46万元,资产总额为251947.51万元。(数据来源说明:此数据来自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经参与过的招投标:灵桥小学新建工程厨房设备招标项目里的证明资料)。2023年9月公司从业人员626人,营业收入为124943.15887万元,资产总额为259391.295065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故银都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8日9:30开标,8月29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月31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更正项: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重新上传。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载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该声明函显示:7.冷冻冷藏双温四门冰箱、冷藏操作台、四门陈列冰箱(冷藏、四门玻璃门留样冰箱、四门陈列冰箱(冷藏、“品牌:银都”),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77人,营业收入为98533.46万元,资产总额为251947.5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出协助核查函,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于2023年9月13日出具《关于协助认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划分类型的复函》。该复函显示:“......该企业为工业企业......认定该企业为中型企业”。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1日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两份、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中,两份声明函分别显示:本公司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本公司2022年公司从业人员677人,营业收入为98533.46万元,资产总额为251947.5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本公司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本公司2023年9月公司从业人员626人,营业收入为124943.15887万元,资产总额为259391.29506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制造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677人、营业收入为98533.46万元,属于工业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前述声明内容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经杭州市临平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认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工业中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很明显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中泰中心小学食堂厨房设备采购(编号:HCJS2023-01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