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鲁班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田雨、陆雪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7号、1329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7号、132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7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鲁班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田雨202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工资300元、2022年5月1日至5月23日工资2142.86元、2022年4月15日至5月2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加付的一倍工资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元,上述共计4542.86元。二、驳回申请人田雨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9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鲁班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雪娇2022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工资200元、2022年5月1日至5月23日工资2142.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元,上述共计3842.86元。上述两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该两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两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两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两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两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