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推动水产绿色健康发展,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余杭区渔业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推动水产绿色健康发展,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2〕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福寿螺防治

(一)防治范围

余杭区内出现福寿螺的镇(街道)。

(二)防治办法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协调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技术措施,综合施策。

1.农业防治。在福寿螺的发生区,更改耕作制度,实施水旱轮作,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整修沟渠,清理淤泥,铲除稻田边、水沟边杂草,破坏福寿螺的越冬场所。适时排水晒田,降低幼螺的存活率。

2.物理防治。在进排水口安置拦截网(孔径4.75mm),阻止福寿螺幼螺和成螺随水传播,对沟渠、池塘、河流和湖泊进行人工捕螺摘卵或结合农事操作捡拾成螺、卵块,集中销毁。

3.生物防治。在湖泊、河流、沟渠、池塘等水系中,放养草鱼、中华鳖、青鱼、鲤鱼等水生动物捕食福寿螺。

4.化学防治。在农田、池塘等封闭型非饮用水域,可按规使用6%四聚乙醛灭螺,应注意休药期后才可排灌水。

(三)防治经费

各镇(街道)落实专门人员、资金和物资开展防治工作,防治专项工作经费由区与镇(街道)各承担50%。

(四)资金拨付

各镇街将年度防治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附财务审计报告),待审核通过后,区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属地镇街。

二、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置

(一)实施范围

余杭区涉及甲鱼养殖的镇(街道)。

(二)处置方法

1.暂存。甲鱼养殖场(户)负责将病死甲鱼按要求妥善存放,及时移交病死甲鱼。

2.收集。病死甲鱼收集人员定期到甲鱼养殖场(户)上门收集病死甲鱼,记录每次收集数量,由养殖(场)户签字确认。收集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具,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处理,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作无害化处理。

3.转运和处置。病死甲鱼应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置场所。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范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出具销毁数量凭证。

(三)处置经费

各镇(街道)开展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置的工作,经费区与镇(街道)各承担50%。

(四)资金拨付

各镇街将年度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置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提交区畜牧农机发展中心(附财务审计报告),待审核通过后,区级财政资金拨付至属地镇街。

三、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补助    

(一)自主建设类

1.申报对象。余杭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申报条件。连片养殖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具备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基础条件。

3.补贴标准。新增尾水治理设施设备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按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4.项目管理。自主建设类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验收时须提交治理后尾水检测报告。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流程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余农发〔2019〕139号)执行。

(二)集中建设类

连片养殖面积50亩以下主体,由属地镇街组织实施集中建设类项目,并进行长效管理。

1.制定方案。属地镇街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场入户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测量养殖面积、确定养殖点位(经纬度)和业主信息,负责委托有关设计单位,制定集中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技术方案。

2.组织实施。由属地村(社区)作为建设主体,统一建设集中式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经镇级竣工验收后(须附治理后尾水检测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级验收。

3.建设经费。项目建设经费包括测绘调查、方案设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等方面。按治理养殖水面亩均不高于1200元的建设标准,经费由区财政按70%予以承担,其中瓶窑镇、仁和街道,区财政按85%予以承担;径山镇、黄湖镇、百丈镇、鸬鸟镇,区财政按100%予以承担,其余资金由属地镇街承担。

4.长效管理。集中建设类须统一树立标识标牌,公布处理养殖主体名称、养殖面积、主要品种、技术支持单位、主要检测指标、建设投资、达标年限等信息。区级按尾水处理设施面积给予每年1500元/亩的补助,主要用于土地租金、长效运维、管理养护等方面,不足部分由镇(街)予以承担。

四、其它

本细则自2023年2月6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余杭区渔业绿色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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