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本《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农〔2020〕63号)及《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等政策文件。
三、实施范围
余杭区所有镇街。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对本《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进行说明。
(二)基本原则。对本《实施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说明。
(三)实施内容。对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包括:
1. 保险险种。
省级特色险种:按国家、省统一公布的农业保险目录和省市工作要求,开展省级确定的农业保险险种;省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市级特色险种:按杭州市统一公布的农业保险目录和工作要求,开展市级确定的农业保险险种;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区级特色险种:包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务农人员工资拖欠保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乡村治理公众责任险,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如有新增险种,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另行发文明确。
2. 参保对象。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省定规定,若省未明确具体内容,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的参保对象按照市定规定,若市未明确具体内容,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限实际种植面积5亩以上农户参保;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限连片种植面积10亩以上农户参保;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参保对象为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此标准之下的可以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投保。上述所有保险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投保,在不高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险自缴比例的前提下,要参加省、市级的保险。
3. 保费保额。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按照省定规定,若省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比例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市定规定,若市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比例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或者参照原有的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茶叶气象指数保险保费按省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60%、农户自负20%;余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按区财政承担80%、农户自负20%;其余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由区财政承担70%、农户自负30%。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照省、市规定标准执行。有省、市资金补助的,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4. 承保机构。
省级特色险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省定规定。
市级特色险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市定规定。
区级特色险种中原有险种承保单位按照中标年限保持不变;新增险种承保单位根据公开招投标决定。
5. 职责要求。
承保公司要遵循共保体章程,按照确定的目录险种、条款、费率等执行。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镇(街)和村,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经营主体搞好服务。
区农险办负责统筹指导农业保险创新、承保情况核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各镇街、村农业保险咨询站、村指导员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辖区内保险承保合同签订和保费收取工作。
(四)保障措施。对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引领、制度引领、宣传引导等三方面保障举措进行明确。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夏天
联系电话:0571-89391765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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