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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珺(申请人)与你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3165号),申请人黄珺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8-12月工资41554.7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24.82元、补缴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社保。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3月14日14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郑媛媛,书记员为潘峥峥。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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