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酷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子猛(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85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酷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子猛2022年1月工资10556.32元、2022年3月1日至3月23日工资8972.87元,以上共计19529.1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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