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2919

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倍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陈兴华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98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022.9.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航星塑粉有限公司

汤玮东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93号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改正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2.9.14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美特醇香食品有限公司

唐磊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94号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1、责令改正未制定锅炉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方案,未按规定对有组织废气(工艺废气)排放口废气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

2022.9.14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良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沈良龙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00号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2.9.14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弘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裘钱君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11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2022.9.1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弘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裘钱君

杭环余罚〔2022〕第2000112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3、对个人洪月忠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2022.9.1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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