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绿产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现将《余杭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余杭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配方肥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的物化成果。为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2022年)>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68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余杭区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农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重点和对象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区将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

(一)优先支持水稻、大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补贴指标数量(指亩均用量)需符合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的相关要求。

(二)补贴对象为全年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水稻、大小麦和油菜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植粮油作物面积不足50亩的农户自行组团后也可作为补贴对象。

(三)补贴配方肥品种:1、列入本年度《杭州市余杭区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的适用水稻配方肥;2、列入上年度《杭州市余杭区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的适用大小麦、油菜配方肥。3、与上述2项主推配方养分配比相近(养分总数变动控制在不超过4个点、单一养分变化数不超过2个点)的复合肥产品。

二、扶持政策与标准

按粮油种植主体施用受补贴配方肥的实际数量,给予700元/吨的补助,亩均补助量不超过40公斤。

三、计划与申报

为了确保余杭区配方肥推广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配方肥施用用户购买与施用实行主推配方发布制、年度计划制和扶持申报制。

(一)实行主推配方发布制

为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推广适合余杭本地的配方肥配方,根据我区农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检测情况、现有复合肥应用情况,并结合田间试验结果,每年确定适合我区的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并发布《杭州市余杭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供种植主体选用。

(二)实行年度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配方肥实行年度计划制。各施用用户要根据下一季配方肥使用计划向其所属镇(街道、绿产集团)提出申请,由镇(街道、绿产集团)汇总后小麦于9月底前、水稻于3月底前集中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1),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下达的任务,结合各地申请上报情况,制定全区配方肥推广计划任务。

(三)实行补助申报制

为使扶持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我区配方肥补助实行申报制,申报流程如下:

1、施用主体要申报补助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田块所在镇(街道、绿产集团)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同时提供购买配方肥发票(开具的发票要注明养分含量配比)、货款支付凭证及照片等其他佐证材料。施用大小麦、油菜配方肥的主体需提供收获上年10月1日至收获当年5月31日的发票,施用水稻配方肥的农户需提供收获当年发票。对于种植粮油作物面积不足50亩的农户自行组团后申报的,需同时提供组团申报农户清册(附件3)。

2、所在镇(街道、绿产集团)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配方肥推广施用补助汇总表(附件4)提交给区农业农村局(大小麦、油菜于5月31日前,水稻于10月31日前)。

3、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复核各镇(街道、绿产集团)的申报材料,核定施用农户补助额度并公示。

四、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经审核以“民生直达”、“亲清在线”等渠道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施用主体。

五、组织管理

为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防止发生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加强组织管理。

(一)要求施用农户做好配方肥购买、施用情况的登记,提交如实反映配方肥来源、数量、施用田块及化肥施用等情况的记录表(附件5)。

(二)要求镇街(绿产集团)加强对农户的服务及对农户使用配方肥情况真实性监督、核查。

(三)区土肥技术部门加强对配方肥施用的技术指导。

(四)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农业执法部门加强对配方肥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配方肥产品的查处力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对象取消当年扶持资格的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贴政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补贴对象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补贴对象伙同供肥企业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补贴对象将配方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六、其他

1、2021年冬种大小麦、油菜及2022年水稻配方肥补助参照本细则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


       附件:余农发〔2022〕99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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