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3301041984****2727):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7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综执强催(拆)字〔2022〕第0002475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9日向你邮寄送达该催告书,你于2022年9月10日拒收退回,因你拒绝提供直接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2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1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良渚街道铭雅苑东区20幢1单元***室三处违法建筑物,合计面积28.38平方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韩超 联系电话:0571-88729350

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C座202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王国强(11010699097)、杨晓斌(11010699123)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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