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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解读——推动杭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日期: 2022-08-22    来源: 信用杭州

2022年3月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 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在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条例》对于推动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更有现实的意义。

一、《条例》强化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1.《条例》注重于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政务诚信建设。《条例》明确了杭州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严重失信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表明了杭州市通过《条例》使政务诚信建设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这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别是通过政务诚信建设带动其他领域信用建设,从而打造最讲信用城市更有现实意义。

2.《条例》注重于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统筹规划职能。《条例》指出杭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不仅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深入谋划、全局统筹的职能。《条例》的出台将很大程度上激发基层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的动力,特别是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升基层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3.《条例》注重于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推动作用。《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推动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健康稳步发展中的职责,指出杭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技术、服务、人才、资金、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信用产业配套支持措施。《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构建政府推动、市场互动的双轮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对于杭州在打造最讲信用城市以及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有效的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有积极的作用。

二、《条例》深化了信用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1.《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边界为社会信用信息。近年来我国各省市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制定《条例》从信息采集的范围来看社会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既包含公共性信用信息也包含了非公共性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从信息使用深度来看,社会信用信息中的非公共性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的是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于深入分析主体的信用能力和预警信用风险更有价值;从信息融合的机制来看,《条例》明确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既有利于市场部门合法合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也有利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市场信用信息。

2.《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的目录管理机制。一是确保信用信息采集要素的全面性。《条例》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涉及的提供主体、归集事项、归集频率、信息类别、开放等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等各种要素。二是确保信用信息采集的完整性。《条例》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三级目录,同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规的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三是确保了信用信息采集的精准性。杭州市依据国家、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编制杭州市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限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范围,同时《条例》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的失信信息范围限定。

三、《条例》固化了信用应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1.信用应用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审核以及业务监管政府职能领域中,加大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随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杭州在政务领域的用信将会进一步的加强,一方面可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减少政府运营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加速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诚信氛围。

2.信用应用优化市场要素配置。《条例》明确了基于社会信用信息环境下的信用产品与信用市场的创新,延展信用服务的范围,进一步动员市场交易主体、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产业平台等市场要素部门加强信用应用,加快市场循环、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优化资源的配置,从而通过市场条件下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信用生态环境。

3.信用应用突出失信惩戒效用。一是突出惩戒的合法性。《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列入清单的失信惩戒的条目要求公开透明,避免重复惩戒、加重惩戒等现象的发生。二是突出严重失信惩戒的范畴。《条例》规定了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作为开展信用治理、融入地方特色的重要补充。《条例》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危害巨大行为。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惩戒和威慑严重失信主体,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秩序,有积极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