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资助的过程。
第五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结果,作为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浙江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合作,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按需提供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人员信息;省扶贫办配合省民政厅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信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残联负责提供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各级金融机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发放工作。各厅局原则上统一按当年2月底和8月底为时间节点提供相关数据(简称系统数据)。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基础信息库。
各学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各高校应当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等,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2. 高校认定过程:(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通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中小学生).wps
附件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高校学生).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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