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进一步改善民生事业的补充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应助尽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
1.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
(1)中等职业教育
①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②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③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2)普通高中
①免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补助标准:按实际免学杂费金额结算。
②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义务教育
①营养改善计划。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中餐费金额结算。
②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③提供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00元。
(4)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同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未达到省三级或未定级的补助标准参照公办省三级。补助标准:按实际保育费金额结算。
2.各学段校内人民助学金政策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二)余杭区惠民政策
1.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餐费。对在区内公办学校就读的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2.普通高中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区内公办学校就读的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对其他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年550元。区内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3.义务教育免餐费:对在区内公办学校就读的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所有餐费。
4.学前教育免餐费。对在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的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
三、认定程序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4.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资金拨付方式
(一)免收
1.中等职业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2.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普通高中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学生住宿费。
3.学前教育保育费。
(二)教育局下拨
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餐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餐费、代管费、普通高中非余杭区户籍的特殊群体类学生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学费。
3.义务教育。餐费、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
4.学前教育。餐费、民办幼儿园保育费。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绿色通道。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特殊群体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等相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学校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四)开展督查工作。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根据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应助尽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并做到资金发放规范,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试行)》(余教〔2017〕198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教〔2018〕194号)等同时废止。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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