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沈一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2号)、金婷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3号)、包跃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4号)与你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沈一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1471.3元、2022年5月1日至5月4日工资183.9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代通知金4000元、补缴2022年4月21日至5月5日的社保,申请人金婷婷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4137.9元、2022年5月1日至5月4日工资206.9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支付代通知金4500元、补缴2022年5月1日至5月5日的社保,申请人包跃佳要求你单位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4597.7元、2022年5月1日至5月4日工资299.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支付代通知金5000元、补缴2022年5月1日至5月5日的社保。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30分(1322号)、2022年11月30日14时10分(1323号)、2022年12月1日9时30分(1324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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