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亚楠: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57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25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祁亚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84658.59元。二、驳回申请人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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