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投诉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桃源镇大德工业区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0号市民之家北六楼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9号

中标供应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对余杭区五常二小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22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于质疑答复中专家复核结果提出疑议。(质疑答复: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对相关证书的有效性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42页第9点的相关标准:1.提供制造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2.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3.提供制造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4.所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此标准中并未明确说明证书延期即视为该证明无效。本次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42页第9点的相关标准,所提供证书均由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并出具了因疫情原因引起的证书延期证明,体系认证证书延期至2022年7月13日,相关信息均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权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体系证书相关有效期既为权威认证中心出具,并公开可查询,即为合规有效,专家理应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评标分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予以重新评定分值,更改项目结果。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就余杭区五常二小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我中心于2022年5月1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杭州市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并于2022年6月8日13:30组织开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推荐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评标报告》。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我中心于2022年6月9日在相关网站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6月9日,我中心收到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余杭区五常二小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的《质疑函》。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认为:商务资信评分条款中体系证书的评分有误,该公司已遵照招标要求,已如数提供制造商有效期内的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延期证明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但未得到响应的分数。具体详见附件2《质疑函》。2022年6月17日10:00,我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复核。经复核,原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具体详见附件3《复核报告》。依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我中心于2022年6月17日向苏州富上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如下:一、质疑答复内容: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有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针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评分的事项向采购人询问。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对相关证书的有效性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42页第9点明确所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辩称:余杭区五常二小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供应商投诉答复举证通知书已收悉。关于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投诉事宜,我单位根据专家评定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该采购项目均由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定,我单位未委派人员参与评标,尊重专家评定结果。

中标供应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辩称: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2022年5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6月08日13:30,2022年6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答复阶段,投诉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9日),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答复内容为: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有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针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投标人评分的事项向采购人询问。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对相关证书的有效性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投诉人确认已收到答复。

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提供制造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所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四、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制作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 02619Q30039R0M)、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619E30016R0M)、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619S30011R0M),三个证书中“证书有效期至”一栏均注明为“2022年1月13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的证明(中心H字〔2021〕107号),该证明载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认证〔2020〕9号文、认可委(秘)〔2020〕10号和〔2020〕16号文的精神,按照IAF 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突发事件或者情况处理》的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按本机构有关要求实施审查后,证书有效期可以顺延6个月。贵组织认证证书在疫情期间2022年1月13日到期。经审查后,本机构决定对贵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 02619Q30039R0M)、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02619E30016R0M)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02619S30011R0M)顺延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证书有效状态可以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记录截图。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619S30011R0M),颁证日期2019-01-14,证书到期日期2022-07-13,信息上报日期2021-12-17,证书状态:有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619E30016R0M),颁证日期2019-01-14,证书到期日期2022-07-13,信息上报日期2021-12-17,证书状态: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证书编号 02619Q30039R0M),颁证日期2019-01-14,证书到期日期2022-07-13,信息上报日期2021-12-17,证书状态:有效。三份“证书变化历史轨迹”显示:变更内容:根据市监认证〔2020〕9号文要求,因疫情原因顺延认证证书有效期;变更日期:2021-12-17。

六、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仅一位,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其商务/技术得分65.3、价格得分15.74、最终得分81.04、排序第一,投诉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7、价格得分25.17、最终得分76.87、排序第三。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就评分项“提供制造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所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分值范围0-6。”的评审打分为0。

本机关认为: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提供制造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得2分。所有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虽前述证书上载明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7月13日的证明材料。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经本机关核实,前述证书有效期均至2022年7月13日,且被投诉人主张“相关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投诉人最终评审得分应予修正,调增范围不超过6分,且投诉人最终评审得分76.87、排序第三,中标供应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最终评审得分81.04、排序第一,修正投诉人最终评审得分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对于质疑答复中专家复核结果提出疑议”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关于余杭区五常二小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2-0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分享: